2006年5月8日,星期一(GSM+8 北京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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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满十六岁有实际劳动收入受到人身伤害是否该计算误工费
王蓓

  案情
  2005年11月27日,李某年满16岁。自2005年春节始,就冒用其堂兄的身份证到某装潢公司打工,月工资收入750元。2005年10月9日,李某在用三轮车运输塑钢门窗时,被驾驶皮卡车的岑某从后撞伤,其伤经法医鉴定为右胫腓骨下段骨折、左肱骨外科颈骨折。经交警事故责任认定,岑某负事故全责。李某治疗期间的医疗费已由岑某付清。但双方就李某的误工费、继续治疗费、陪护费等费用协商不成,李某诉至法院。
  慈溪法院审理后认为,岑某在交通事故中负全责,理应承担李某人身伤害的赔偿责任,故岑某应赔偿李某的全部医疗费、继续治疗费、陪护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损失。而对李某的误工费,岑某不负责任。

  评析
  本案涉及的主要问题是不满十六岁实际有劳动收入的人受到人身伤害是否该计算误工费?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28条、国务院《禁止使用童工规定》第2条均规定:不满十六周岁的人除参加适当的家务劳动和进入国家规定的文艺、体育单位担任专业文艺工作者、运动员外,国家禁止其在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工作,也不得开业从事个体经营活动。因此不满十六周岁的人,不享有劳动就业权,因而其工资也不受法律保护。本案中李某不满十六周岁,其采用隐瞒姓名和年龄的方法参加就业,并获得了劳动报酬,李某事实上还属童工,其冒用身份证就业的行为是违法的。故李某在交通事故中受到的人身伤害,不应当计算误工费。